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温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温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基于发展业务的共同期望,为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本着平等互利、互相支持协作的原则,于2008年3月20日在温州市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拟在温州市内的风电场建设及风力发电上形成长期战略伙伴关系。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战略合作方情况介绍
名 称:温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注 册 号:330300000006566
住 所:温州市人民东路国信大厦29层
注册资本:叁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国龙
成立日起:1987年6月12日
经营范围:能源及基础建设实施项目的投资
二、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将在温州市范围内就风电场的开发、建设,风力发电设备和所需配套电器设备以及其他项目的电器设备供应、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2、合作方式
1)甲方在温州地区以内开发的风电场,在达到可以建设风电场的条件后,甲方将和乙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由乙方控股)或由乙方独资成立项目公司,由甲方或项目公司取得建设风场的批文,共同合作开发建设之目的。
2)甲方在温州市市内开发的风电场,在达到可以建设风电场条件后,甲方将优先考虑与乙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或由乙方单独投资设立项目公司,以甲方或项目公司的名义取得建设风场的批文,共同合作开发建设之目的。
3)乙方在国内自行开发的风电场项目,在需要时甲方将给予乙方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同意,根据第2条合作方式下成立建设风电场项目公司的,在选用风力发电设备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甲方及其子公司生产的风力发电设备及电器设备。
2)甲方同意,以优惠的价格向项目公司和乙方自行开发建设的风场提供风力发电设备。
3)甲方同意,基于上述合作的基础,在风力发电设备紧缺时,甲方的子公司优先向乙方供应风力发电设备。
4)乙方同意,基于上述合作的基础, 在乙方自行开发建设的风力场需要选购风力发电设备时,优先购买甲方子公司生产的风力发电设备。
5)乙方同意,基于上述合作的基础,在乙方及附属机构进行其它能源项目的投资和开发时,优先采用甲方及其子公司生产的各类电器设备。
4、生效条件: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温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90 证券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08-013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3月20日,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华仪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苍南格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在温州签订了《苍南霞关风力发电工程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双方介绍
1、买方:苍南格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东游大厦1205室
2、卖方:浙江华仪风能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3303821016489
住所:乐清经济开发区盐盘新区纬四路华仪集团工业园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道荣
成立日起:2002年3月29日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销售;风电场开发、建设。(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HW50/780KW风力发电机组
2、订货数量:18台
3、合同含税总价:6902.1525万元人民币
4、交货时间:第一批8台HW50/780KW风力发电机组,到货时间:2008年10月15日;第二批10台HW50/780KW风力发电机组,到货时间:2008年11月30日。到货时间指到霞关风电场每台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场地的时间。
5、交货地点和方式:苍南霞关风电场各风机安装地点,采用车船运输的方式。
6、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或电汇。
主要支付条款:
(1)合同生效后7天内,、卖方提交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以买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正本1份、副本1份)、金额为合同价格10%的正式财务收据。15天内经买方审核后,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2)在合同生效后60天,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20%的正式财务收据。15天内经买方审核后,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20%作为项目的投料款。
(3)卖方完成合同设备的每一批次交货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由买方签署的该批合同设备已运抵现场的证明单(一份)、由买方签署的该批合同项下应提交的技术资料接收单(一份)、合同设备的制造厂商的质量合格证书(一式二份)(原件、A4幅面、盖质检章)、合同设备的装箱单(一式二份)、由卖方开具的金额为每一批次合同总价的增值税发票(一份),15天内经审核后支付该批合同价格30%的到货款。
(4)卖方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由买方和卖方代表共同签署预验收证书后15天内支付合同价格30%的货款(预验收证书正本1份、副本1份)。
(5)合同价格的10%作为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一年后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正本1份、副本1份),15天内经买方审核后支付剩余10%的合同货款。
7、合同主要约定条款:
(1)合同生效后90天内,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20天前,卖方以传真将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2)在每台风电机组240小时试运后第一次检查性大修时,卖方根据买方要求随时派出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
(3)卖方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基础施工、卸货、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启动以及相关主要技术性工作,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4)自本合同生效日起20年内,卖方免费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信息资料。卖方保证买方为风电场的运行、维护、修理、技改而使用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
(5)在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后的20年内,卖方按买方要求,随时以优惠的价格和条件供应买方为维护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
8、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华仪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与苍南格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苍南霞关风力发电工程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