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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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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OTC之我见
    分配机制失衡将危及经济发展大局
    劳资均衡关系源自长期博弈
    “点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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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资均衡关系源自长期博弈
    2008年03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夏业良 沈飞昊
      ◎夏业良

      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最近有关新劳动合同法的争议相当激烈,我认为这是大好事。毕竟这个立法过程存在许多缺陷和漏洞,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太短,或者范围有限。至于有官员公开表示新劳动合同法不需要修改,就显得很无知。一边在说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一边又漠视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劳资双方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部、委并没有立法权,立法过程当然要尊重劳资双方的意见,怎么能说不需要修改?

      劳资关系应当是平等、互利的关系,这就意味着仅仅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而忽略甚至有意削弱另一方的实际利益,就不可能形成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目前有一种泛道德的舆论倾向——动辄自命是站在弱势群体角度考虑问题,最终却往往损害弱势群体的利益。

      法律不但追求公正,也讲究理性和逻辑,立法程序本身必须具有法理基础,既不能让弱者遭受损失,但也不能过度偏向弱者。当然,在实际运行中,资方的话语操作权大大高于雇员,而雇员缺乏话语权,甚至无法发出声音,并且在经济上也没有足够的自立能力。一些法律条款他们可能也不太明白,需要有人给他们阐释。一些条文可能会对他们的权利带来潜在的危害还要在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所以,需要有一些劳工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予以阐释。这个普及工作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

      但是我们不能以阶级矛盾和阶级对抗的思路来设计劳资关系,因为一般意义上的资方——市场经济中的大多数中小企业也是需要法律保护和激励的,如果他们的利益普遍受损,可以想见的是,劳方的利益也必然受损。

      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反应比较强烈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会损害雇主的利益。关于这一点,我认为可以增加一些附属条款,或者补充说明。在企业中,员工因为违反企业规定或达不到业绩要求,甚至因为经济不景气而被解雇都是很正常的,企业应当拥有自由解雇权。但是,解雇权的使用要特别审慎,并具有充分的理由,不能给漠视劳动者权利的人以可乘之机。

      从感情层面上说,我们更愿意同情雇员一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都有很强大的工会,有许多人从事劳工关系方面的研究和实际工作。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可以忽略或者不顾雇主的权益。立法的目的不是要打击和消灭富人,而应当是让中国产生越来越多的富人。而新劳动合同法中有些规定,让中小企业雇主觉得他们的利益受到一些损害或者被削弱。

      中国各类企业之间不平等的待遇比较明显,大型的垄断国企生存条件特别好,还经常能够得到特殊优惠,比如中石化就可以得到亏损补贴,而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比较,我们的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比较艰难。新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区别对对。比如说,垄断国企的雇主员工应当怎么加以约束,对处于竞争劣势的中小企业,应给予怎样的激励和保护,这些利益思考在新劳动合同法里面就没有体现出来。

      当然我们也不排除一些企业家因为担心严格执行新法后利润降低,所以反复嚷嚷以转移注意力,好像他们受到莫大的伤害。不是已经有人作了最悲观的预测了吗:如果新劳动合同法就这样实施,中国的劳动密集型的企业都会跑到东南亚劳动力更加低廉的市场中去。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资关系的均衡稳定,是长期博弈的结果。在此博弈中间,除了劳资双方外,还有强大的工会组织,并且工会组织并非人们想象的以工人为代表,而是以专业人士为代表。一般工会的谈判代表和领导人都是劳工问题专家、法律专家、产业心理学家甚至大学教授,他们具有专业知识,有长期的研究。政府最终认同双方的博弈结局,出台相应的法律。到那时的规则就比较符合双方利益了。也就是说劳资双方的这种争执发生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在颁布实施之后。

      如果我们相信市场经济能够产生比较有效的结果,就应允许劳资双方长期博弈。当然这里有个问题,鉴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可能需要更多学者专家去帮助劳工来争取权利。这个帮助大有文章可做,因为我们要尽力避免许多国家都走过的弯路:从保护穷人的立场制定的法律最终往往却损害穷人利益。关于这点,在经济学教科书中有不少例证,比如最低工资法往往损害低技能工人利益,有可能增加失业。再比如在二战之后曾经有一段时间,纽约市政府对纽约房租的价格有一个最高限制,结果纽约市可供出租的住房供给大幅减少,实际的房租反而上涨了,穷人反倒租不到能够支付得起的房子。因此,有时从良好的愿望出发,未必得到良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