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406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9,520,000股,发行价格每股39.16元,并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56,003,2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收到股东投入现金净额人民币1,135,363,15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07】第B-105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工行珠海拱北支行、农行珠海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工行珠海拱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账号为2002020329100150670,该专户仅用于新增300万台/年空调产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农行珠海市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账号为:44-350101040012611。该专户仅用于新增360万台/年压缩机产能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招商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卫华、康剑雄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招商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