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特别提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3月27日,本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已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定于2008年5月13日召开本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
2008年4月9日,本公司股东深圳市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389,592,36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30%)向本公司提议,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续保方案的议案》作为新的议案提交本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作为上市公司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十分重大,关系着公司的前途以及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与此相对应,境内外法律法规都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有明确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失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作为一家在境内外两地上市的公司,还可能面临着投资者在境内外提出的诉讼。因此,购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是保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必要措施。
本公司从2004年开始即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现行的保险方案已于2007年6月7日经本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容摘要如下:
1. 承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 被保险机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保险经纪人:北京汇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4. 承保范围: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因过失行为导致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
5. 保额:3000万美元
6. 保费:420万人民币
7. 保险期间:2007年6月14日-2008年6月13日
本公司拟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行保险方案的基础上自2008年6月14日起续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续保方案为:保障范围不变,但保险条件根据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情况确定。承保人将按照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散原则,通过再保险,将风险转移给合格的再保险承保人。
建议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在承保范围基本不变且不超过原保额的前提下办理以后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续保的相关事宜,并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如需)。
本公司董事会审查后认为,上述临时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项临时提案提交本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于2008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原定的会议事项:如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除新增议案外的原定议案、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均不变(新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4月11日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吾等(附注1) ,
地址为 ,
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 A股 / H 股
股(附注2)之登记持有人,茲委任大会主席(附注3)或 ,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将于2008年5月13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中国深圳市观澜镇平安金融培训学院举行之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审议并酌情通过召开大会通知所载之决议案,并于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上代表本人/吾等及本人/吾等之名义依照下列指示(附注4)就该等决议案投票。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弃权(附注4) | |
1 | 批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报告》。 | |||
2 | 批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报告》。 | |||
3 | 批准《关于审议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
4 | 批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
5 | 批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6 | 批准《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7 | 批准委任Clive BANNISTER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 |||
8 | 批准《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 |||
9 | 批准《关于审议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
10 | 批准《关于调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担保额度的议案》。 | |||
特别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弃权(附注4) | |
11 | 批准《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H股20%的新增H股的议案》。 | |||
新增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弃权(附注4) | |
12 | 批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续保方案的议案》。 |
日期:2008年 月 日 股东签署(附注5)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2.请填上以 阁下名义登记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倘未有填上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登记于 阁下名下之股份有关。请删去不适用之股份类别(A股或H股)。
3.阁下如欲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之其他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委派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人士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惟须亲身出席以代表 阁下 。本表格上之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4.注意: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上述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决案,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弃权决案,请在「弃权」栏内填上「√」号。如未有任何指示,则 阁下之代表有权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受委任代表亦可就大会通告所载以外而正式于大会上提呈之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5.代表委任文件须由 阁下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代表亲自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人单位,则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董事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签署。倘代表委任表格由股东之代表签署,授权代表签署之授权文件或其他授权书必须经公证人证明。
6.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倘有一位以上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就任何决议案投票时,本公司将按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之投票(不论亲自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股东再无投票权。
7.代表委任表格及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文件(如有),最迟须于大会或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就A股持有人而言)及本公司之H股份过户登记处(就H股持有人而言),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8.股东或其代表出席大会时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
9.原代表委任表格已于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发布。 如阁下未能将本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交回本公司,则阁下已填妥并交回之原代表委任表格将继续有效。而阁下所委任之代表亦可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新提交的第12项决议案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如阁下将本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并交回本公司,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完全取代阁下已填妥并交回的原代表委任表格。 如阁下已填妥并交回原代表委任表格,现仅就新提交的决议案填妥并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则本公司将会视该两份表格同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