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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4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4月18日在河南省济源市天坛路1118号王屋山大酒店召开。共5名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了会议,共持有公司股份108,571,0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5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杨安国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8,571,0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二、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08,571,0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08,571,0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关于审议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7年实现利润总额24572.53万元,净利润为15875.5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取盈余公积1587.68万元后,加上年初的未分配利润19672.01万元,扣除已分配2006年度现金股利4108.84万元,公司2007年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558.38万元。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公司2007年末总股本228,269,1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4565.38万元,占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2%,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为以后年度分配。

      同意108,167,272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3%;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403,82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7%。

      五、关于审议200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08,571,0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要,拟将《公司章程》中原第5.36条 (五)修改为: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5%的贷款;

      原第5.57条(九)修改为:有权决定单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的贷款;

      在200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条款亦随之变更。

      同意108,571,0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七、关于聘任公司2008年度审计机构及2007年度审计机构报酬事宜的议案

      继续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8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2007年度,公司支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报酬总额为30万元。

      同意108,571,0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八、关于审议公司投资建设8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的议案

      公司拟投资建设的8万吨/年熔池熔炼直接炼铅环保治理工程,采用先进的熔池熔炼氧化及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炼铅工艺,充分利用了液态高铅渣中的潜热能、余热锅炉对高温烟气回收的余热,有效解决了富氧底吹强化熔炼—鼓风炉还原工艺存在的液态高铅渣铸块再熔化过程中潜热能浪费、铸块,冷却,储存,转运过程中的粉尘飞扬等问题,使得铅冶炼的资源利用率大大提高,并有效降低了冶炼过程对环境的污染。项目位于公司北部,南距济源火车站2km,东距焦枝、侯月两铁路约1.5km。南侧紧靠济源至柿槟公路,西侧为济源至阳城公路,交通便利。项目建设期18个月,项目投产后,可年产电解铅8.2202万吨(含铅99.98%),硫酸6万吨,次氧化锌0.8万吨(含氧化锌60%),铜浮渣4932吨(含铅72%、含铜26.11%),阳极泥1027.5吨(含金245g/t、含银122.3kg/t),电1080×104kWh(余热发电)。

      同意108,571,09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九、关于审议《公司与乌拉特中旗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货合同(铅精矿)》的议案

      同意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子公司乌拉特中旗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宝矿业”)签订购买铅精矿的《购货合同》。公司向天宝矿业采购铅精矿的价格,严格按市场价,并参考公司购买其他第三方同样产品的价格确定;结算货款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当月货款当月结清。截止2007年12月31日,该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为9,271,662.10元。在董事会的表决中关联董事杨安国、翟延明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事项发表了意见。

      同意12,145,20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十、关于审议《公司与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货合同(铅精矿)》的议案

      同意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升庙矿业”)签订购买铅精矿的《购货合同》。公司向东升庙矿业购买铅精矿的价格,严格按市场价,并参考公司购买其他第三方同样产品的价格确定;结算货款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当月货款当月结清。在董事会的表决中关联董事杨安国、翟延明、任文艺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事项发表了意见。

      同意12,145,20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十一、关于审议《公司与甘洛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货合同(铅精矿)》的议案

      同意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子公司甘洛豫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洛豫光”)签订购买铅精矿的《购货合同》。公司向甘洛豫光购买铅精矿的价格,严格按市场价,并参考公司购买其他第三方同样产品的价格确定;结算货款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当月货款当月结清。2007年度,该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104,227,212.16元。在董事会的表决中关联董事杨安国、翟延明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事项发表了意见。

      同意12,145,20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十二、关于审议《公司与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合同(铅基合金)》的议案

      同意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签订销售公司产品铅基合金的《供货合同》。公司向集团公司销售铅基合金的价格,严格按市场价,并参考公司销售给其他第三方同样产品的价格确定;结算货款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当月货款当月结清。2007年度,该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17,359,551.82元。在董事会的表决中关联董事杨安国、翟延明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事项发表了意见。

      同意12,145,20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十三、关于审议《公司与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供货合同(纳米氧化锌)》的议案

      同意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业公司”)签订销售公司的产品纳米氧化锌的《供货合同》。公司向锌业公司销售纳米氧化锌的价格,严格按市场价,并参考公司同期销售给其他第三方同样产品的价格确定;结算货款以现金或承兑汇票支付,当月货款当月结清。2007年度,该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29,119,658.13元。在董事会的表决中关联董事杨安国、翟延明、任文艺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事项发表了意见。

      同意12,145,20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关联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十四、关于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同意11,741,38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68%;反对0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403,825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32%。关联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08-005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二○○七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