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实习生 王刚斌
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众所周知,在证券市场一直有“两法四规”的说法,即《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条例》, 这几部法律法规的立法一直被视为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
把合适的金融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监管条例”)主要从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公司治理和经营行为等几个方面着手规范证券公司,加强和改进证券公司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
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条例在股东出资形式、股东资格要求、高管资质几个方面作出了严格要求,即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成立证券公司。具体而言,监管条例第九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项规定可以有效地保证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公司。条例还规定: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通过对股东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保证证券公司股东构成的稳定和适当。在高管资质方面,监管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规范公司治理方面,条例对独立董事和合规负责人的着墨较多,更加强调两者在证券公司的作用和独立性。
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的规定和公司治理的规范,都是着眼于提高证券公司自身质量。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之一,它们的质量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规范程度。监管条例通过规范证券公司,间接地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因为只有高质量的证券公司才能尽可能的减少经营风险,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市场服务。
对投资者影响更为直接的是监管条例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的规范。为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监管条例做了三方面的规定:1、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2、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属于客户,将其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区分。3、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保障客户知情权。
与此同时,监管条例更加强调证券公司金融产品销售的适用性以及在投资者教育中的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简单来说,就是要求证券公司把合适的金融产品推荐给合适的投资者。我国目前的投资者群体相对来说不是很成熟,证券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合理引导投资的义务,这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理性健康发展。监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明确了证券公司在投资者教育方面的义务。
了解券商的五种风险处置措施
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同时通过的还有《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下称“风险条例”。风险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有关主体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针对不同情况,主要规定了五种风险处置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风险条例与《破产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有机体系,当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时,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规定进行处置,当证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资者的损失,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予以补偿,为投资者提供最后的保障。
上述两条例的通过,意味着“两法四规”逐步成型,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完善具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