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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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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二○○七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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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4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589        股票简称:广东榕泰         编号:临 2008-008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外部网发布了召开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外部网发布将公司《关于延期实施<关于公司发行不超过4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的议案》列入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议题的公告,并于2008年4月26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7,347,000股,占公司总股41.45%,公司的部分董事及监事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启昭先生主持,会议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147,347,000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147,347,000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会议以147,347,000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四、会议以147,347,000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并授权董事会实施该分配方案:

      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共实现净利润 136,024,318.63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3,622,525.51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159,733,470.89 元,2007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70,285,264.01元。

      公司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355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10股0.50元(含税)。预计支付红利17,775,000.00元,尚余252,510,264.01元结转下一年度分配。同时用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

      五、会议以147,347,000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会议以147,347,000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2008年财务预算报告》;

      七、会议以147,347,000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公司续聘广东正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续聘该所一年的费用为人民币36万元,该所人员为本公司的业务所发生的旅差费用由公司负责。

      八、会议以147,347,000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关于授权董事会决定抵押担保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有权批准单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上,30%以内的额度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事项。

      九、会议以147,347,000股赞成、0股弃权、0股反对,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关于延期实施<关于公司发行不超过4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的议案》;

      为尽快实施短期融资券这一有利公司进一步快速发展的金融工具,保障和提高股东投资收益,因此,公司将继续实施《发行不超过4亿元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叶伟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