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致歉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5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08]64号《关于对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由于公司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3条、第2.6条、第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条、第3.1.4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开坚及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8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为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蔡开坚、李瑞元、徐仁舜、单升元、汪明健、崔岩峰、张志友、唐为斌;独立董事姚海峰、何烨;监事金启祝、陈敦昆、张春木;原独立董事刘宁元、范富尧;原监事伍静安、崔国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蔡开坚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公司控股股东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公开认定公司董事长蔡开坚、董事兼财务总监唐为斌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独立董事余明阳、陈大鹏;副总经理高峰;原副总经理蔡开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同时,本公司还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该函中要求公司按照《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受到处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开致歉活动的有关安排,与投资者就上述违规事项事实的背景、原因、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后续整改措施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
二、 在受到处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延长保荐期的协议,延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保荐期至2009年12月31日。
对此,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尽快召开公开致歉会,并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延长保荐协议。
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因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而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并诚恳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