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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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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购“配债”未能足额获配属谁之过
    2008年06月0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鸿光
      ⊙李鸿光

      

      上海市股民徐小姐和父母亲因在可转换债券认购中,明明可以认购190张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60,以下简称:“锡业股份”),但实际配售仅仅认购到23张。为此,徐小姐和父母亲以各自股东账户身份,分别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康定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未购得锡业可转债券损失总计43392.20元,多卖出“三友化工”损失总计3041.39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对徐小姐和她父母亲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徐小姐和父母亲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有股票账户,并办理指定交易在华泰证券公司开户交易。2007年5月11日,“锡业股份”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称,公开发行65,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发行采用向原始股东优先配售(配售简称“锡业配债”,认购代码080960),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部分,采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申购发行的方式进行(申购简称“锡业发债”申购代码070960)。原股东优先配售部分每一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可优先认购的数量为股权登记日2007年5月1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锡业股份数乘以2元,再按100元/张转换成张数进行配售;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部分,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0张,每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除可以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以参加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部分的申购。申购时间为2007年5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的交易时间,公告还刊载了申购程序、申购方式、信息发布的媒体等。

      截至2007年5月11日收市,徐小姐登记在册的锡业股份数为3000股,按锡业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的规定,可认购“锡业配债”60张;徐父登记在册的锡业股份数为3500股,按锡业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的规定,可认购“锡业配债”70张;徐母登记在册的锡业股份数为3000股,按锡业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的规定,可认购“锡业配债”60张。为认购“锡业配债”,徐小姐及其父母除从银行提款充入资金账户外,还先后以11.39元的价格售出“三友化工”456股、456股和430股,来满足认购“锡业配债”的资金。

      2007年10月17日,徐小姐及父母亲分别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诉称,2007年5月14日上午10时许,徐小姐进入华泰证券公司的电话委托交易系统,输入“锡业配债”的认购代码080960,系统提示,可用资金分别为9707.03元、9933.42元和8702.44元。徐小姐按电话录音提示进行认购,除为自己进行认购外,还为父母亲账户进行了配售。但3天后,徐小姐查询得知实际配售仅分别为6张、9张和8张,未能获取足额认购的“锡业配债”。徐小姐还称,从3个账户配售的过程反映,在她操作3个账户配售过程中,华泰证券公司正在对交易系统进行修改。

      从2007年5月15日起,徐小姐代表父母亲到华泰证券处进行交涉,要求对配售差错作合理的解释。华泰证券公司张先生解释为“每个账号的配得数按规定由本人输入,证券公司不该承担责任,且股民徐小姐应于配售错误当天,向证券公司反映情况。”徐小姐还从2007年5月20日至7月21日间共发函5封要求证券公司作书面解释,期间证券公司领导曾电话联系她,愿赔偿徐小姐及其家人的一半实际经济损失,但徐小姐等人认为自身无过错,不愿承担一半损失。徐小姐还称,在2007年5月11日曾致电华泰证券了解配售比例,证券公司却未告知明确的配售数额,为保证配售成功她和家人从银行转存了资金并卖出剩余“三友化工”,要求赔偿未购得锡业可转债券损失计43392.20元,多卖出“三友化工”损失计3041.39元。

      法庭上,华泰证券公司辨称徐小姐及父母亲买卖行为是她们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华泰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已成交,造成没有足额买入“锡业配债”,是徐小姐等人没有下达委托买入的指令所致;配售的数额她们应该知道。徐小姐等人没有证据证明是证券公司交易系统错误,导致徐小姐等人没有下达委托买入的指令。声称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符合交易要求,而徐小姐等人的诉讼是一种主观想象没有依据,不同意徐小姐等人的诉讼请求。

      为查实案件的事实,法院通知华泰证券公司运行总监张某、华泰证券公司上海中心营业部副总顾某到庭作证。张某、顾某均陈述:徐小姐等人曾反映3个账户锡业股份可转换债券配售不足的问题,经公司技术人员查验公司交易系统正常,徐小姐等人的反映没有依据。考虑到徐小姐家人年纪大了,又是老客户为解决矛盾,曾提出补偿她们的交通等费用,但遭到了拒绝。

      法院认为,锡业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告于2007年5月11日依照相关规定公开发布,徐小姐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认购“锡业配债”、申购“锡业发债”的规定,应该明确认购“锡业配债”的数额,徐小姐等人不知晓认购“锡业配债”的数额,华泰证券公司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徐小姐等人认购“锡业配债”的交易操作是她们本人所为,提出是华泰证券公司交易系统问题,造成配售不足依据不充分。从徐小姐等人的交易记录看,徐小姐等人卖出“三友化工”股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同时满足“锡业配债”的全额认购和“锡业发债”的申购。应该认定徐小姐等人在申购“锡业发债”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尚未全额认购。徐小姐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未足额认购“锡业配债”的情况下,没有继续认购未足额的“锡业配债”,而用资金账户剩余余额申购“锡业发债”,应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而徐小姐等人卖出“三友化工”股票,是徐小姐等人自己的意思表示,遂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对徐小姐及其家人3起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