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8年5月9日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8]36号《关于对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因公司2005年、2006年和2007年3年连续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5条和第14.1.7条,本所决定自2008年5月19日起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在暂停上市后,公司积极为恢复上市开展工作,现就公司恢复上市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目前恢复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公司管理层和经营层正在努力工作,在围绕主营业务、抓好经营的同时,努力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1、改变过去几年的市场运作模式,整合市场资源,由一个地区多个经销客户改为区域代理,确保区域价格稳定,市场运作规范。
2、加快产品更新、加快新产品的开发速度,重点开发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型产品,使产品始终处于一流水平,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
(一)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六)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七)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八)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若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本公司的股票有被终止上市的可能。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履行有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