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行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6日(星期五)上午九时正在中国上海佳友维景大酒店举行。
本行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为48,994,383,703股,为有权出席并可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对任何决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所有股东于年度股东大会上就提呈议案进行表决时,未受任何限制。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123人,合共持有33,851,213,813股,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92029%。年度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本行董事长蒋超良先生主持会议,本行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普通决议案 | 投票股份数目 股(%)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 | 审议及批准交通银行2007年度董事会报告 | 33,565,920,147 99.381563% | 2,821,940 0.008355% | 206,054,176 0.610082% | |
由于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 |||||
2 | 审议及批准交通银行2007年度监事会报告 | 33,501,206,215 99.189958% | 62,217,232 0.184212% | 211,372,816 0.625830% | |
由于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 |||||
3 | 审议及批准交通银行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33,565,892,837 99.381482% | 2,823,050 0.008358% | 206,080,376 0.610160 | |
由于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 |||||
4 | 审议及批准交通银行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33,741,276,781 99.900757% | 12,720,587 0.037662% | 20,798,895 0.061581% | |
由于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 |||||
5 | 审议及批准关于聘用2007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33,751,589,841 99.931292% | 38,940 0.000115% | 23,167,482 0.068593% | |
由于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
6 | 审议及批准关于调整股东大会对2008年度董事会对外捐赠授权额度的议案 | 33,631,682,933 99.576272% | 119,587,493 0.354073% | 23,525,837 0.069655% | |
由于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 |||||
7 | 审议及批准授权董事会批准2008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33,761,674,591 99.961150% | 12,615,657 0.037352% | 506,015 0.001498% | |
由于赞成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正式通过 | |||||
特别决议案 | 投票股份数目单位:股(%)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8 | 批准通过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议案 | 33,078,069,905 97.937142% | 691,950,843 2.048719% | 4,775,515 0.014139% | |
由于赞成票数超过三分之二,此项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正式通过 |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并根据本行收回的投票表格,与投票结果作出比较。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就此进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照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核数准则》、《香港审阅应聘服务准则》或《香港审验应聘服务准则》进行的审验应聘工作,亦不包括就法律诠释或投票权利事宜作出保证或提供意见。
股东代表张南先生、戴继森先生和监事陈青女士于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点票。
三、派发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末期股息
年度股东大会上已通过宣派末期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15元(含税)。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经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