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3年前,就获得5%股权转让份额的上海咨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达公司),为使自己“隐名”股东的身份得到“正名”,把上海华侨商务总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总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所享有的股权,并判令华侨总汇公司办理变更其成为该公司股东的审批及登记手续。近日,该诉讼请求获得了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的认可。
1993年12月,由上海华侨服务中心、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上海华侨商务(国际)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具有中外合资企业性质的华侨总汇公司,其中上海华侨服务中心持有25%的股权。根据华侨总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会会议有合资各方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参加方能举行。董事会决议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2005年4月19日,上海华侨服务中心与咨达公司及另外两家公司签订一份《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上海华侨服务中心将其持有的华侨总汇公司25%股权转让给咨达等3家公司,其中咨达公司享有其中5%的股权。同日,各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了产权转让交割手续。2007年5月29日,咨达等3家公司要求华侨总汇公司,给予办理相关股东登记手续。同年6月和7月,华侨总汇公司复函表示,股东变更登记手续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因目前董事会形成决议存在一定困难,无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2008年4月中旬,咨达公司为股权确认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确认所享有的股权,并判令华侨总汇公司办理变更自己成为该公司股东的审批及登记手续。
法庭上,华侨总汇公司辩称承认咨达公司取得了本公司5%的股权,但仍表示鉴于华侨总汇公司属中外合资企业,股东的变更必须通过董事会作出决议,现公司内部形成董事会决议存在一定困难,无法办理咨达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
法院认为,咨达公司从上海华侨中心取得华侨总汇公司5%的股权,并享受了2006年红利21万余元。华侨总汇公司对咨达公司股东身份并无争议,现咨达公司请求确认享有华侨总汇公司的股权,属该公司股东身份的主张,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法院无需审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实行审批制,应先办理变更审批申请再办理登记,该手续理应由华侨总汇公司及时向有关主管机构提出申请。但华侨总汇公司却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仍未向主管机关提出股东变更申请,对公司正常运作和实际出资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