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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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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1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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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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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6月1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     编号:临2008-014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17日上午9:30在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508,316,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95%,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张淼先生主持,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07年度董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8,291,093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0股;弃权25,111股。

      二、审议通过《2007年度监事会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8,291,093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0股;弃权25,111股。

      三、审议通过《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8,291,093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25,111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200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8,291,093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0股;弃权25,111股。

      五、审议通过《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确认,本公司2007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6,821,944.74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按母公司净利润366,699,591.28元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为36,669,959.13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93,257,347.54元,扣除2006年度现金红利分配66,258,260.30元,2007年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857,151,072.85元。

      根据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为了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当前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拓展信息业务、开展有线电视数字化推广及优化网络建设。公司董事会拟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857,151,072.85元转入下一年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7,873,193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8%;反对441,011股;弃权2,00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2007年度财务审计费用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续聘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0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07年度半年报及年报等财务审计费用115万元。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8,316,204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梁彦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提名梁彦军先生为歌华有线公司第三届董事。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8,291,093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0股;弃权25,111股。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承办(不含发布)外省市卫星电视节目落地频道在北京有线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维护;广播电视节目收转、传送;广播电视网络信息服务;承办(不含发布)外省市卫星电视节目落地频道在北京有线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业务;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8,316,204股,占到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吴雪和王震宇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