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采矿权延期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一、受国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政策变化、采矿权设置及采矿权办理程序的影响,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否能够按期取得赤峰市平庄煤田古山深部区煤炭资源的采矿权并过户至本公司,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原因,导致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最终无法取得赤峰市平庄煤田古山深部区煤炭资源的采矿权,则本公司与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署的《矿业权转让合同》将予以解除;按照合同约定,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的10日内将本公司支付的6000万元预付款返还给本公司,不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如元宝山国资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能够申请办理采矿权并过户给本公司,但未申请办理采矿权或已经申请办理采矿权未过户给本公司时,构成元宝山国资公司违约。元宝山国资公司应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向本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2008年6月25日,本公司与赤峰市元宝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宝山国资公司”)签订了《延长采矿权过户时间确认书》,同意继续延长采矿权过户时间,将元宝山国资公司拟向本公司转让的内蒙古赤峰市平庄煤田古山深部区煤炭资源的采矿权的过户时间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以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煤炭采矿权延期过户的有关情况
为完善公司煤热电产业链,解决公司热电生产原料用煤,构筑以煤炭为依托的热电产业集团,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公司于2006年12月初与元宝山国资公司洽谈收购煤炭资源事宜,当时元宝山国资公司仅拥有内蒙古赤峰市平庄煤田古山深部区煤炭资源的探矿权,并完成了详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等相关工作,正在聘请有关部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评审和申请设立矿山企业,积极准备申请办理采矿权的全部相关材料,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经过详细调查了解核实,为争取煤炭资源,本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与元宝山国资公司签署了《矿业权转让合同》,元宝山国资公司拟向本公司转让内蒙古赤峰市平庄煤田古山深部区煤炭资源的采矿权,合同约定了采矿权转让的标的、转让价格、过户时间等详细的交易安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6000万元预付款(详见2006年12月2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的公司公告)。
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等九部委《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省区市按照矿产资源自然赋存情况、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矿山开发布局,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规定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彻底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2007年4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应本着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的原则严格审查,确保一个整合矿区一套生产系统。2007年上半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意见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开展整合矿产资源开发、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及设置矿业权、理顺矿业权办理程序等工作。
公司拟收购的煤炭资源勘探区位于赤峰市平庄煤田东北端,古山矿区的深部,与古山矿区相邻,在地理位置上同属于平庄煤田。因古山矿区的采矿权归属于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拟收购的煤炭资源被内蒙古自治区国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列入开发整合范围内,采矿权设置和申报审批管理均须按照新的政策办理,到2007年6月30日,元宝山国资公司申请办理采矿权尚处于申请报批过程中,没能取得煤炭采矿权,无法按时将采矿权过户到本公司名下,考虑到政策原因和采矿权办理的实际情况,双方于2007年7月2日签署了《矿业权转让补充合同》,同意延长采矿权过户时间,将原定的采矿权过户时间由2007年6月30日延长至2007年12月20日前(详见2007年7月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的公司公告)。但到延期截止日2007年12月20日,因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变化及采矿权办理程序等原因,元宝山国资公司申请办理采矿权仍未能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经本公司与元宝山国资公司协商,双方签订了《延长采矿权过户时间确认书》,同意继续延长采矿权过户时间,将采矿权的过户时间延长至2008年6月30日以前 (详见2007年12月22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的公司公告) 。
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煤炭采矿权的申请办理和转让过户事宜,持续督促元宝山国资公司尽快办理采矿权并按时过户至本公司,截至2008年6月25日,经元宝山区国资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元宝山国资公司申请办理采矿权事宜仍不能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获得批准,无法按时将采矿权过户至本公司。
根据煤炭价格逐年大幅上涨造成公司热电生产成本持续增高的实际情况,为降低生产运营成本,提高公司质量和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长远利益,经公司董事会审慎考虑,本着尽最大努力争取煤炭资源的原则,结合国家矿产资源政策变化因素和采矿权办理的实际情况,经本公司与元宝山国资公司协商,双方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了《延长采矿权过户时间确认书》,同意继续延长采矿权过户时间,将上述采矿权的过户时间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以前,即元宝山国资公司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上述采矿权过户至本公司。
除过户时间延长外,《矿业权转让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二、《矿业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和适用情形
(一)主要条款
1.合同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以解除合同。
(2)出现合同所述违约情形时,合同解除。
(3)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元宝山国资公司最终无法取得采矿权,则合同解除。
2.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如元宝山国资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能够申请办理采矿权并过户给本公司,但未申请办理采矿权或已经申请办理采矿权未过户给本公司时,构成元宝山国资公司违约。元宝山国资公司应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向本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
3.预付款的返还:如发生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元宝山国资公司最终无法取得采矿权而解除合同时,元宝山国资公司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的10日内,将本公司已支付的全部预付款返还给本公司。
(二)适用情形
1.公司与元宝山国资公司仅对《矿业权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过户时间协商一致进行延期,未涉及其他条款,合同仍处于有效履行期间;
2.如果本次延期期限届满后,因国家政策变化原因致使元宝山区国资公司最终无法取得采矿权,本公司又未与元宝山国资公司达成继续延期协议的,则本公司与元宝山区国资公司签署的《矿业权转让合同》将予以解除,元宝山国资公司将在该情形发生之日的10日内将本公司支付的6000万元预付款返还给本公司,不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煤炭采矿权延期过户对公司的影响和采取的措施
煤炭采矿权的延期过户,致使公司不能如期获得煤炭资源,推迟了煤矿建设和开采时间,延迟了公司构筑煤热电产业链、推动煤热电一体化的进程,对公司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造成了一定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督促元宝山国资公司尽快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煤炭采矿权并完成过户。
本公司将积极广泛拓展煤炭供应渠道,全力降低煤炭采购成本,减轻热电生产经营压力。
特此公告
赤峰富龙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