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7年9月12日和2007年9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2007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峙宏先生签订的“关于确保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给付义务的《补充协议》”。根据该《补充协议》,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本公司人民币4000万元。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6月30日前,需向本公司给付人民币4250万元。(详见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和2007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08年6月5日,本公司向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关于履行给付义务的提示函》,要求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4250万元。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6月10日给本公司回函,其主要内容如下:
“我公司在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和‘(2007)昆民一初字第1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一、暂停向被申请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权6843.29万元。二、何时支付,我院另行通知。’执行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每一个法人、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我公司非常遗憾地告知贵公司,在没有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付通知》之前,我公司绝不能够贸然地向贵公司履行给付义务。”
上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是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与云南叁泰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一案的判决,该《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公司及刘其福、马平共计价值人民币6843.29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详见本公司于2007年9月21日和2008年5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回函表明,本公司不能按照“关于确保履行《房地产项目合作协议》给付义务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收回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归还本公司的人民币4250万元欠款。
目前,公司正在协调解决该事项。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