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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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支持协作的原则,于2008年6月27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拟在全国范围内就风场建设及风力发电上形成长期战略伙伴关系。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战略合作方情况介绍
名 称: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华能大厦10、11层
法定代表人:赵世明
经营范围:水电、风电、城市垃圾发电、太阳能利用及其他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组织 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工程建设设备的销售、成套相关技术的开发、转让、培训、服务、咨询。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将在全国范围内就风场的开发、建设、风力发电设备及所需配套电器设备的供应、使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2、合作方式
(1)、对于甲方目前正在开发的风场资源,在达到可以建设风场的条件后,甲方将和乙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由乙方控股)或由乙方独资成立项目公司,并由甲方或项目公司取得建设风场的批文,共同合作开发建设之目的。
(2)、对于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开发的风场资源,由甲方和当地政府协商,在达到可以建设风场条件后,推荐乙方和甲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由乙方控股)或由乙方单独投资成立项目公司,以甲方或项目公司的名义取得建设风场的批文,共同合作开发建设之目的。
3、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成立建设风场项目公司的,在选用风力发电设备时,只采购由甲方的子公司生产的风力发电设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纳甲方生产的电器设备。
(2)、甲方同意,以优惠的价格向项目公司和乙方自行开发建设的风场提供风力发电设备。
(3)、甲方同意,基于上述合作的基础,在风力发电设备紧缺时,甲方的子公司优先向乙方提供风力发电设备。
(4)、乙方同意,基于上述合作的基础,在乙方自行开发建设或控股的风电场需要选购风力发电设备时,优先购买甲方子公司生产的风力发电设备。
4、生效条件: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能新能源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