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7日上午在宁波市扬善路51号宁波金港大酒店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8,476,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0,763,800股的56.5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炳祥先生主持,会议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募集资金余额为310,096,971.72元,鉴于航运市场的变化,剩余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由原在国际市场购置1艘7万吨级二手散货轮和购置1艘5万吨级二手散货轮,调整为购置1艘新建的5.45万吨级散货轮和购置1艘新建的3万吨级散货轮。上述2艘新船的价格分别为37,800万元和19,620万元,交船日期均为2009年5月31日,公司已分别签署了上述2艘船舶的《买卖合同》。除了此次发行剩余的募集资金外,本次购置2艘新建船舶尚需资金约2.9亿元人民币,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和其他方式解决,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相关融资、资产抵押等资金筹措事宜。(同意股数328,476,72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股数0 股;弃权股数 0 股)
公司聘请的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周晓燕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律师还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备查文件:股东大会决议;律师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