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8年6月28日上午9:30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徐建刚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总数34606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俞剑彬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4606632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34606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二)《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4606632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34606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三)《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4606632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34606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四)《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摘要》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4606632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34606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五)《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4606632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34606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34606632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346066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国耀律师事务所俞剑彬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