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经济处罚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网站《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公布2007年度各省区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对问题突出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分别作出暂停建设项目环评和经济处罚决定》,按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完成了2007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本公司持有64.77%股份)脱硫环保设备运行不正常,对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深圳市广深沙角B电力有限公司2×350MW燃煤机组于1987年4月和11月分别投入商业运行,为贯彻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 2004年通过深圳市政府的公开招标平台,以工程总承包方式选定承包商,对两台机组开展脱硫改造工程。2006年底、2007年初两台机组脱硫系统先后通过168小时试运行,随后通过了相关环保部门的竣工验收。
脱硫系统初期投入运行后,由于个别设备缺陷,如信号保护误动、仪表设备数据偏移等原因,系统存在不稳定运行的情况,2007年10月份环保部门检查要求整改。之后公司利用机组检修时机,加大了脱硫设备整改力度,投入资金,更换了表计等设备,使问题得到解决,设备可靠性不断提高。今年上半年以来,二台脱硫系统平均投运率达到了93%左右,实际脱硫效果分别为90.01%和91.21%,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相关处罚文件,预计对公司业绩影响约人民币1000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