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通知于2008年7月8日发出,于2008年7月18日上午9点正以通讯方式准时召开,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充分了解所审议事项的前提下,以传真方式对审议事项逐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在规定时间内应收回表决票11张,实际收回表决票10张,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明贵先生主持,会议经书面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原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立即按照法律程序对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二、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制定《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情况报告》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决议中第一、三项决议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