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余股收购办理清算过户手续的公告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公告中简称的含义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于2007年12月26日公告的《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于2008年3月19日公告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具体安排的公告》及于2008年6月10日公告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再次使用交易所和登记公司交易系统办理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股收购的公告》的释义完全一致。
根据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电集团”)于2008年6月10日公告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再次使用交易所和登记公司交易系统办理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余股收购的公告》,东电集团已于2008年6月12日起至2008年7月11日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第二期余股收购,收购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余股股东出售的余股。上述一个月的第二期余股收购期限已于2008年7月11日届满,现将本次余股收购办理清算过户手续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截至2008年7月11日,本次余股收购期限届满,经登记公司确认申报换股出售余股的东方锅炉股东持有的股份总数为82,714股;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内,没有投资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经登记公司确认,东电集团需向申报换股出售余股的东方锅炉股东支付共计84,371股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A股股份。
登记公司将于2008年7月28日办理上述股份的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手续。
已申报换股出售余股的东方锅炉股东应确保其资金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余股收购相关结算及过户登记手续所涉的相关费用。具体费用信息请参见本公司于2008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关于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余股收购具体安排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20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