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仲裁通知书》(深仲受字[2008]第841号)以及相应的《仲裁申请书》。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上述《仲裁申请书》项下的原告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其负责人为薛鹤蜂,《仲裁申请书》项下的第一被申请人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第二被申请人为本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为罗爱华。
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5年6月16日,深圳分行与康达尔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分行向康达尔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 ,期限为一年,康达尔以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70%的股权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本公司及罗爱华分别与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笔贷款向深圳分行提供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康达尔归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截止2008年6月12日,康达尔尚欠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利息4,722,653.12元,合计84,722,653.12元,被申请人本公司及罗爱华也未履行保证责任。
据此,深圳分行于2008年6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提出仲裁请求如下:
1、裁决康达尔立即清偿所欠深圳分行的人民币贷款本金8,000万元、利息4,722,653.12元(暂计至2008年6月12日)及至贷款本息还清日止的全部欠息。
2、确认深圳分行对康达尔出质的深圳市布吉供水有限公司7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对质押权利进行处置。
3、裁决本公司、罗爱华女士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本案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及申请人实现债权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仲裁事项涉及到的裁决情况
目前,本案尚未开庭进行仲裁。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预计该项仲裁可能产生的仲裁费用、罚息等将影响公司的本期或期后利润。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