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本公司公开增发A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简称“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支行(简称“建设银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协议的主要条款公告如下:
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3200 0661 5018 0100 4643 6、3200 1596 7360 5250 2584,截至2008年7月29日,甲方已汇入专户金额分别为50136.8万元、50000万元。以上专户金额用于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后合计金额为99,676.80万元,仅用于公司“南京B5地块”、“南京上城风景二期”、“无锡瑜憬湾三期”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4、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