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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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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6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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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6版:信息披露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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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08月0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26号北京汉华国际饭店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178,849,334,5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7207%。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蒋洁敏先生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164,889,377,652股,其中同意164,879,268,652股,反对10,109,000股,弃权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此项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获正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为A股股东代表丁宁先生、宋爱民先生、监事秦刚先生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怡敏女士。关于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各位股东可参见公司于2008年6月12日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下载。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