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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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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对待投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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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对待投资咨询切勿相信“保证收益”
    2008年08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实习记者 徐振)
      周晓:

      您好!前段时间,我在电视上看到一个股评栏目,证券分析师声称其推荐的股票能获得100%的收益回报率。我听了他的分析,结果买入后,该股就一直跌停。我觉得他们欺骗了观众,请问我能否就我的损失向他们提出索赔?

      方先生

      方先生:

      您好!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在《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亦有类似规定,第十九条就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受到证监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受到刑罚。根据您的叙述,这位证券分析师向股民保证收益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您保存了相关的证据,可以就自己受到的损失向其索赔。

      另外,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人员服务时,应先去当地的证监局的网站查询,确认其是否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支付咨询服务费则应当及时要求开具发票。若经查该机构没有咨询资质则千万不要委托其进行投资咨询,更不要支付任何款项。如果已经支付款项,应及时设法追回;如果发现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本报实习记者 徐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