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改委减免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费
2008年08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通知,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受灾严重地区内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