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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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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发改委减免地震灾区部分行政事业费
    2008年08月0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减轻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经济负担,支持灾后恢复重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对受灾严重地区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通知,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对受灾严重地区内建筑企业,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费。(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