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5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34人,代表股份124,558,3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3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3人,代表股份50,371,6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94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21人,代表股份74,186,6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2%。本次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股东大会。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李储华、李鹏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0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方式:非公开发行。
同意票123,397,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077,4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弃权票83,3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2)发行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同意票123,397,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077,4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弃权票83,3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3)发行面值:人民币1.00元。
同意票123,397,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077,4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弃权票83,3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4)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在该上限范围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同意票123,397,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077,4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弃权票83,3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5)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QFII 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同意票123,397,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077,4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弃权票83,3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6)上市地点:在锁定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意票123,397,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077,4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弃权票83,3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7)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9.21元/股)的90%,即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8.29元/股。具体发行价格通过询价后确定。
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同意票123,397,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087,5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弃权票73,2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8)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①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年产10亿ml口蹄疫灭活疫苗悬浮培养项目, 项目总投资为18,998.38万元;
②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年产6.5亿头份(ml)细菌疫苗项目, 项目总投资为16,573.58万元。
同意票123,397,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077,4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弃权票83,3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9)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意票123,397,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077,4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弃权票83,3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本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同意票123,397,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115,44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弃权票45,42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11)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如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同意票123,397,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077,4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弃权票83,3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已经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认真论证,并已按规定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复或备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动物疫苗产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可行的。
同意票123,396,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038,1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弃权票123,6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123,396,44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反对票1,012,497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弃权票149,3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李储华、李鹏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记录人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