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严禁擅动地方储备粮
2008年08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省级储备粮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动用,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新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浙江省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政府指出,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省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应当给予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