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8月9日
2、召开地点:包头市荣资大酒店二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佃平先生事前请假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赵文静女士代为主持会议。
6、公司于2008 年7 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0,490,7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公司2007年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股份总数从160,000,000股增加到320,000,000股,《公司章程》和公司注册资本须相应的修改和变更。
将原《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
拟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000万元。”
2、公司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大小非解禁、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东间的股权大宗交易后,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数发生了变化。
将原《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公司股份总数16000万股,2006年3月20日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流通股7,920万股由社会公众持有,有限售条件的8,080万股由发起人持有。其中:乌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持有20,710,630股,占公司总股本12.94%;上海德莱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8,445,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3%;内蒙古乌海西卓子山第三产业开发公司持有18,204,24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8%;内蒙古乌海西卓子山建筑安装公司持有11,691,760股,占公司总股本7.31%;北京新天地互动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持有11,481,680股,占公司总股本7.18%;乌海市工业设计研究所持有266,640股,占公司总股本0.17%。”
拟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持股情况为:公司股份总数32000万股,由股东乌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上海德莱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西卓子山第三产业开发公司、北京新天地互动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流通股股东分别持有。”
将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股份总数16000万股,其中:国家股 20,710,630股,占总股本的 12.94% ;法人股 60,089,370股, 占总股本的 37.56% ;人民币普通股79,200,000, 占公司总股本的49.50%”。
拟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2000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3、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拟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表决情况:同意120,490,71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1、将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四名,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拟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2、将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拟修改为:“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3、将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六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重大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拟修改为:“第十六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可行使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在30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4、将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四)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拟修改为:“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公司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四)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表决情况:同意120,490,71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1、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拟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表决情况:同意120,490,714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经世律师事务所刘爱国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西水股份200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