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光大银行福州古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光大银行福州古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公司董事会可根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三、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时,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五、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