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1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08年8月16日在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丽华女士委托副董事长林俊波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167,215,1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6.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股权转让的议案》。
赞成票2,167,215,1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对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