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8月20日上午10:30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东新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411,664,5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66,448,935股的53.7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天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公司向宝钢集团上海浦东钢铁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持有407,154,532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数,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数为4,510,000股。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4,510,00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的相关资料,详见2008年8月1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开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与会董事签名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阳证股字[2008]第42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