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8年8月1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08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现场召开。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6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5,48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498,600,000股(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8月21日,当日公司总股本为498,600,000股)的63.2742%。其中,现场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4,75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63.126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4,7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474%。
会议由王鹤鸣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315,444,200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71%,40,600股反对,10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315,442,500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66%,40,600股反对,180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315,442,600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66%,40,600股反对,170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4、审议《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315,442,500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66%,40,600股反对,180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