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收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增法执裁字第1430之六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杨龙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增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2、起因:
原告广州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汇公司)与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于2005年4月20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于被告宝龙公司违约,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5)増法民一初字第1154号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告宝龙公司返还原告合汇公司人民币1008.8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3.52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合汇公司向增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宝龙公司的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进行处置。经三次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况下,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做出(2006)增法执裁字第143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45万元以物抵债。因此,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收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增法执裁字第1430之六号,查封了上述财产。
本公司还对因本案被合汇公司申请查封的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地块(穗国用(2005)第66023)面积为85333平方米的土地及其上盖物,提出了异议。
二、本公司的基本态度
本公司在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穗中发执子第676—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详细内容已于2007年5月24日公告)后,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书。
1、撤销(2005)穗中法执字第676号民事裁定书;
2、撤销对申请人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房产的拍卖;
3、 对申请人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房产进行重新评估。
三、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1、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增法执裁字第1430之六号,虽然查封了上述机械设备,但在执行笔录中,法院告知:“考虑到这批设备的实际情况,所查封的机械设备允许你公司使用、维护等,但是明确清楚上述所查封的机械设备你公司不得隐藏、变卖、转让、抵押、赠与等,否则法院将依法追究你公司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故本次查封目前不会影响公司的运行,但该批机械设备随时有被处置的可能。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穗中发执子第676—1号民事裁定书,已将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房产被查封,如果法院驳回本公司复议,则相关资产有可能被过户给申请执行人。
以上两项裁定若最终被执行将影响本公司账面资产约1600万。
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