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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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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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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4版:信息披露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暨关于
    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收购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医药资产进展情况的公告
    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 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公告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八月份销售及近期新增项目情况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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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2008年09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8-039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8年9月4日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重要事项公告(编号:临2008-038),由于工作人员疏忽,(2006)穗中法执字第676—1号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公告有误,该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不是广州市合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而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现予以更正。并向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8-040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传票(2008)增法民二初字第133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5号润粤大厦5A

      负责人:张长弓

      第一被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增城市新塘镇宝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治邦

      第二被告:湖北阳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同城富苑18楼8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成

      1、起因:

      原告称:被告一向原告下属机构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详见2006年1月9日公告)截止2007年7月,被告一未全部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和利息。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被告一273台TF单排皮卡(TFR17HSLM)二类地盘(以下简称皮卡)抵偿被告一在原告的贷款人民币13,627,700.00元(每台人民币49900元)。上述皮卡截止2007年8月6日,尚有266台皮卡未处置。

      2007年8月6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赎回协议》,协议中约定由被告二以每台49900元价格代被告一向原告付款赎回上述皮卡。截止2007年12月31日,被告二尚有款项6,274,800.00元未支付给原告。且原告代为保管被告一未提货的252台皮卡,并支付了保管费。

      2008年1月22日,被告一与原告达成《协议书》。约定被告一以每台49900元赎回252台皮卡,并于2008年6月30日前支付完全部赎车款。但被告一、被告二至今未按《赎回协议》、《协议书》履行完约定义务。

      2、诉讼请求:

      (1)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保管费186,300元(从2007年8月17日暂计至2008年8月13日);

      (2)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4,029,300.00元,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有代偿义务;

      (3)判决第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公司态度:

      本公司将按照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民二初字第1335号传票传唤的时间2008年9月19日09时准时到庭应诉。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情况, 增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时,本公司将及时披露。

      四、其他诉讼事项

      本公司日前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粤高发民二终字第25号。对“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风险公司)与黄乙珍350万股股份转让”一案,(详见2007年3月28日公告)上诉人(科技风险公司)诉本公司“对可得利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关于宝龙公司对科技风险公司对宝龙公司上市后的可得利益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宝龙公司的义务仅为协助双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由于黄乙珍所转让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至今,宝龙公司也无法履行协助义务,宝龙公司无法履行协助义务与科技风险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宝龙公司无需对科技风险公司的可得利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关于驳回科技风险公司关于宝龙公司对可得利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科技风险公司关于宝龙公司对科技风险公司可得利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判决结果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影响。

      五、备查材料目录

      1、增城市人民法院传票(2008)增法民二初字第1335号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5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8-041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基地搬迁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厂房租赁业已到期,为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从2008年9月6日开始,公司将宝龙防弹运钞车的生产基地从新塘宝龙路1号搬迁至增城市三江工业区。生产基地搬迁后,公司生产经营照常进行。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