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修改提案和新提案提交表决。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召开时间:
2008年9月10日(星期三)下午3点15分。
(三)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龟山路明华国际会议中心C座7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苏新刚先生主持。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243,259,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5.3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提案:
普通决议案
(一)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选举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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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议案,尹永利先生已经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而当选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特别决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议案
1、表决情况:
赞成2,243,259,3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
2、表决结果: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君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