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9月12日
2.召开地点: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唐万元先生(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63,799,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36%;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39,572,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65%;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24,227,3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购置10架EC155B1型直升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再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报批工作。并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原则和要求,在项目获得批准后,负责与欧洲直升机公司等供应商的谈判及购机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和签署,以及项目的实施工作。
(同意263,799,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许晓光
见证律师:麻云燕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