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海 著
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出版
⊙王保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在他的新作《现代公司法》中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命题,即公司法应当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安全型公司法。他认为,《公司法》不仅肩负着提高公司效率的历史使命,而且肩负着维护交易安全、呵护公司债权人的历史使命。他主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解释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既要考虑中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中国特有公司现象,更要考虑到全球公司现象中的内在规律和一般性,注重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在公司制度方面所积累的经验。
本着这一思路,这本《现代公司法》在论述公司设立与公司资本制度时,直言现代公司法应当定位为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为此,应当彻底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并从分期缴纳出资制度走向授权资本制,他因此并提出了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防弊措施。
在分析了立法者与商人、政府与市场的智慧博弈后,作者肯定了新公司法在弘扬公司自治与公司创新价值上的意义。在他的心目中,现代公司法应当弘扬股权文化,确认股东主权的思想。正是以此为研究起点,本书详细探讨了股东权的基本理论、股东资格的确认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为保护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安全与效率,作者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及其例外、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之别、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股权可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股东出资瑕疵对股份转让效力的影响以及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作者主张公司良治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商业实践。所以,良好的公司治理(公司良治)的核心特征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的透明度、问责性、尊重股东价值、股东平等、公司社会责任与民主性。针对当前许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流于形式的弊端,作者主张鼓励公司通过自治提高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并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性策略提出了“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八字方针。同时,还应明确公司高管的勤勉义务及其衡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导入经营判断规则,通过立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高管的激励机制。作者还就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独立董事既要履行参与决策的职责,也要履行监督职责,还要发挥顾问和咨询作用,并建议建立独立董事秘书制度。
公司社会责任是作者浸淫经年的研究课题,多年来他始终坚持现代公司法应当是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的看法,因为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不等于“企业办社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改善公司形象,预防公共关系危机,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筹资成本,吸引认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消费者。为了鼓励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鼓励社会责任投资,他主张建立与完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社会信用立法,以此打造公司诚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