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上午9:30在上海市松江区松卫北路665号企福天地9楼公司行政中心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5,005,6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479%。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天星主持了此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司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85,005,63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以85,005,63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司慧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宁波天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承义证字[2008]第63号《关于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08-054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已于2008年9月21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各董事发出,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于2008年9月26日上午10:00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改聘公司高管的议案》。
因其他工作需要,同意公司董事会秘书卢邦杰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董事会对卢邦杰先生在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聘任胡韵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胡韵女士已于2008年9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胡韵女士简历:
胡韵,女,1974年3月出生,本科,经济师、理财规划师。持有证券从业资格(承销发行、投资分析、投资基金、经纪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就职于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展部经理。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最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专用通讯方式变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线电话:021-37745083
证券事务专线传真电话:021-37745053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