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上海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10楼会议室采取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2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139,069,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69.53%。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监事、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投资建设宁波市东外环—南外环立交工程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068,068股,反对1,565股,弃权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2、通过《关于公司与浙江全景置业有限公司将发生施工合同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068,068股,反对1,565股,弃权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3、通过《关于投资3亿美元开发建设蒙古国乌兰巴托市上海宏润小区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068,068股,反对1,565股,弃权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4、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068,068股,反对1,565股,弃权15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基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