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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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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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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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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8年10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银河科技        编号:2008-27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19,057,49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03%,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顾勇彪董事长委托董事王国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向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变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变科技”)因生产经营需要,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站前路支行签署最高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包含20000万元)的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该借款合同由贵州长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电气”)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保障公司变压器业务的持续发展,同时兼顾担保方长征电气的利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公司以持有的江变科技90.08%股权为长征电气向江变科技的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本次反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包含2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表决结果:10,314,01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关联股东广西银河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