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
本公司曾于2008年11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现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8年11月17日14:00点,网络投票时间为当日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3点至15点。
二、会议地点
长沙市时代帝景大酒店。
三、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及其对应的网络投票表决序号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1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2 |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3 |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3-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3-2 | 发行方式 |
3-3 | 发行数量 |
3-4 | 发行对象 |
3-5 | 定价方式 |
3-6 | 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
3-7 | 募集资金用途 |
3-8 |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
3-9 |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
4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5 |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6 | 关于与三一集团签订互担保协议的议案 |
五、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社会公众股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类似于买卖股票,其具体投票流程详见附件。
六、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11月11日。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在上述日期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股东,均有权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七、相关说明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沪市挂牌投票代码 | 沪市挂牌投票简称 | 表决议案数量 | 说明 |
738478 | 科力投票 | 14 | A股 |
2、 表决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对应的申报价格 |
1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1.00元 |
2 |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2.00元 |
3 |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3.00元 |
3-1 |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3.01元 |
3-2 | 发行方式 | 3.02元 |
3-3 | 发行数量 | 3.03元 |
3-4 | 发行对象 | 3.04元 |
3-5 | 定价方式 | 3.05元 |
3-6 | 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 3.06元 |
3-7 | 募集资金用途 | 3.07元 |
3-8 |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 3.08元 |
3-9 |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 3.09元 |
4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4.00元 |
5 |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5.00元 |
6 | 关于与三一集团签订互担保协议的议案 | 6.00元 |
注.:99元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
3、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同意 | 1股 |
反对 | 2股 |
弃权 | 3股 |
二、投票举例
股权登记日持有“科力远”A股的投资者对该公司的第一个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748 | 买入 | 1元 | 1股 |
如某投资者对该公司的第一个议案投了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748 | 买入 | 1元 | 2股 |
如某投资者对该公司的第一个议案投了弃权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3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投票代码 | 买卖方向 | 申报价格 | 申报股数 |
738748 | 买入 | 1元 | 3股 |
三、投票注意事项
1、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可以按照任意次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申报,表决申报不得撤单。
2、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3、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股票代码:600478 股票简称:科力远 编号:临2008-52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可沈阳公司”)、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可大连公司”)与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丰公司”)侵犯公司专利权,上述案件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专利权;2、判令英可沈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800万元人民币,判令英可大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990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缘由:本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的专利权,英可沈阳公司与英可大连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使用与本公司专利方法相同的技术生产与本公司相同的产品,并大规模销售到国内、国际市场,严重侵犯了本公司的专利权,给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凯丰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从英可沈阳公司和英可大连公司处直接购进依照本公司以上专利方法生产的连续卷式泡沫镍,亦侵犯了本公司的专利权。
为维护合法权益,本公司对英可沈阳公司、英可大连公司与凯丰公司提起诉讼进行追偿,如果达成诉讼请求,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的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