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东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如果仅仅从经济因素出发,仅仅将人们看成单纯的消费者,恐怕难以实现持久“扩大内需”的目标,更不可能建立起和谐健康文明的社会。遗憾的是,目前很多政府政策和社会认识,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和归宿的。这实在是造成以下问题的主要原因:各级政府和生产商严重不负责任,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市场秩序混乱,社会关系紧张等。商品堆积得越多,人们的担心越大,相互之间越是难以信任,公德越是缺失,人们对未来的预期越是紊乱,无论是人们的消费行为还是投资行为也就越是谨慎。如此情况,不管是“内需扩大”,还是社会发展,怎么可能健康而持续呢?
可见,没有政治和法律权益的保障,也就是没有公民身份的认同与保证,仅仅是从消费者或投资者角度着想,即便是出于经济层面的“扩大内需”,也很难予以有效实现,更不用说广泛的社会发展了。
消费者、投资者、公民,可能是一个主体,也可能不是一个主体。消费者与投资者主要是基于经济活动而言的,而公民大多被理解为政治和法律权益层次上的。消费者或投资者面对的是市场,公民针对的是国家。是消费者或投资者的人,未必具有完整的公民权益。
实际上,公民身份的确认,即使不是消费或投资者权益保障的最基础前提,也肯定是互为促进的。从政治哲学上说,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古典共和主义公民观,还是罗尔斯的现代自由主义公民观,都赋予了公民身份在政治和法律上平等自由的权益,以及道德责任理念。至少,诸如私产保障、人身安全、宗教信仰、言论与结社自由、对公共事务的知情与监督权,都是起码的公民内涵。应当说,公民身份涵盖了消费者与投资者的身份。凡是公民者,其消费与投资权益自然得到有效保障。但从历史变迁看,人首先是消费者或投资者,其次才是公民。但若仅有消费或投资权益,而没有政治、法律权益的保障,以及道德责任的认同,消费或投资是不可持续的,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地位是脆弱而难以为继的。只有在一个公民社会,人们的公民权益得到广泛而切实的认可和发挥,市场秩序才是健康的,人们的预期才是稳定而清晰的,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地位才是牢固的,消费或投资能力才能得以不断提高,经济层面的“扩大内需”才有可能是现实而持久的。
但现实中,往往将公民与消费者或投资者身份等同起来。特别是将公民消费者化的意识比较普遍。原本,公民是个体相对于同国家的关系而言的。只有在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社会与个人相对分离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作为个体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意味着充分的社会自治;社会与个人的相对分离,意味着私人领域的充分发展,个体在价值观与生活方式上的自由选择。至于那些“凡是成本无法详细估算,以至于不能个别计价的服务”,也就是“都具有公共性和行政性”的服务,人们才“是以纳税人的身份,而非消费者之身份来享有这些服务的供给。”也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才可以说:“因为纳税,所以是公民;因为是公民,所以可以无偿地享用国家提供之设施与服务。”亦即,凡是能够详细估算成本和个别计价的服务,人们应当以消费者的身份,从市场交换中获取;而那些不能详细估算成本或不能个别计价的服务,人们才主要以公民的身份从政府获取。换言之,政府只能提供那些不能详细估算成本或者不能个别计价的服务,除此之外,应当交由市场或社会。否则,就是以国家的名义侵犯了市场或社会以及个体的边界。
然而,我们面临的现实是,太多可以个别计价的服务是由政府直接生产和提供的。从不分行走多少路程一律以“缴纳养路费”的方式享用政府提供的道路及相关服务,到竞争性商品或服务由政府机关及其直属企业直接生产提供,不一而足。政府的这种越轨行为,实质上将通过纳税来同政府发生关系的公民,变成了通过缴费而进行等价交换的消费者——“因为付费,所以是消费者;因为是消费者,所以可以享有等值于所付费用的物品或服务。”这种将公民消费者化的行为,无疑是矮化了公民身份,不恰当地扩大了政府边界,为行政或强权力量侵占个体权益提供了无限借口,对于市场和社会的充分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无论是为了可持续的经济增长,还是缓解眼下中国面临的诸种社会紧张和矛盾,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都应首先建立和普及公民观,增强公民身份的认同和保证,赋予并保障个体完整的公民权益。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认识消费者、投资者与公民这三种身份间的关系,消解将公民等同于消费者的意识与制度。也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与社会、社会与个人间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推动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同时,也才能真正推动政治体制的有效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