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及第二大股东股权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司冻441、442号),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杨龙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2008)东中法民二初字第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28条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冻结广东省金安汽车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证券帐号:B880467743)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988号)的股份,共计39347880股。
二、冻结杨龙江(证券帐号:A453515951)持有的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988号)的股份,共计24854744股。
冻结期限为壹年,即从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09年11月19日止。
本次轮候冻结包括孳息(指通过你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法律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候冻结部分或全部生效之日起产生。
黄乙珍持有的ST宝龙的全部股份已协议转让给杨龙江,请冻结黄乙珍名下的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08司冻441、442号),目前,前述股份均已被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轮候冻结。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