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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和睦时,丈夫小许曾写下三份“申明”给妻子小芳。岂知,夫妻关系走到尽头后,这玩笑“申明”又引出双方对股票归属的争议。
1996年初,小许和小芳喜结连理,但2003年12月这段婚姻就走到尽头,双方办理协议离婚。然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2年5月,小许曾以小芳的名义在证券营业部开设资金账户,下挂2个股东账号的户名均为小芳,但该账户内的资金存取及股票交易均系小许操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前后,小许曾写下三份“申明”。第一份申明内容为“兹有小芳婚前财产人民币50万元投资于小许股市中,此款不在以后离婚分割范围内”,落款日期为“1995年12月31日”。1998年3月,小许又以小芳的名义认购了1.8万股“原水转配股股票”。同年8月2日,小许又出具了第二份申明,内容为“兹有小芳股票账户中原水转配股及邦联股份均属小芳婚前财产”。2002年8月8日,小许第三次申明“小芳证券账户中20万元属其父母之财产”。自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间,小许陆续从上述股票证券账户内提取资金83.2万元。
2007年3月15日,小芳把小许和账户开户的证券营业部告上法院。小芳称,其曾与小许系夫妻关系,婚前自己把50万元交付小许投资股市,由小许负责操作买卖股票,该笔钱款系其婚前财产,不应在离婚时作分割;并且,两人婚后又约定股票账户内的原水转配股,也属其婚前财产;此外,双方还约定自己账户内的20万元,系其父母的财产。在2003年与小许协议离婚时,双方对上述财产未作分割处理。自2004年7月至2005年5月间,小许陆续从该账户内提取资金83.2万元,直到2006年10月17日,小芳才知此事,而证券营业部未经自己授权下,擅自同意小许从账户内提取资金,侵犯了自己权益,应承担责任。故要求小许归还83.2万元,证券营业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上,小许辩称身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己,按当时的规定不能自行开户操作股票买卖,就借用小芳名义开户买卖股票,但账户内的资金均与小芳无关。他虽承认涉案的三份申明是自己所写,但均是夫妻关系和睦时“开玩笑”所为。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已做了明确分割,即归自己所有,小芳自愿放弃。同时,他还认为在1995年12月之前,小芳不可能有50万元的款项实力。
证券营业部也辩称,资金账户是小许借用小芳的名义开设,并取得小芳的同意,涉案的股票买卖交易、资金存取也均由小许操作,小芳从未提过异议。自1995年至2000年,小芳的资金账户没有出现过50万元的现金或股票,营业部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从1995年12月31日的申明内容看,该申明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收条,小芳有义务提供交付50万元款项证据。而从股票交易看,均无反映账户该期间曾持有50万元股票的市值及资金记录。从双方实际收入看,也无法证明当时拥有50万元款项。其次,涉案的原水转配股系1998年3月认购,双方仍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夫妻财产作出了“归小许所有”的约定,现小芳却提出系婚前财产与事实不符。再次,从2002年8月的申明文义上看,涉及20万元的权利人为小芳父母,现由小芳主张权利也不符合法律,遂法院判决小芳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