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型住房”标准未得突破
2008年11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和裕
⊙本报记者 李和裕
建行昨日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其对于中央房贷新政的落实举措。从内容来看,建行和其他银行一样,除了给予对符合政策新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调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的具体优惠外,在首次购房或非首次购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是否是普通住房、是否属于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等问题上,依然将具体操作上的掌握权交由各地分行及房贷中心。
“由于本次住房信贷新政主要侧重点是鼓励自住,无论是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还是购买改善型普通住房都是强调了这一特性,这样的安排就把投机性需求排除在优惠范围外,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依然很严峻的情况下,银行没有盲目地放开住房信贷规模的做法无疑是明智的。”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住房金融课题研究组组长回建强认为,“但遗憾的是,改善型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无法得到明确。实际上,此前的第二套房信贷政策确实有调整的需要,但还没有到完全废除的地步。居民购买第二套房不单是为了投资或投机,还有改善住房条件、变更工作重新购房、子女住房等。这些以自住为目的的购房确实需要政策的信贷支持。此次房贷新政给出了一定的政策空间,但由于相关标准并不明确,因此进一步加剧了市场的观望态势。要打破这种观望,相关部门还是要对政策模糊点给予明确的裁定,这样才能有效启动市场,提高市场的活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