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5日上午9时在兰州市秦安路105号亚盛大厦东12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李克华董事长召集并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按规定程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经理,会议以现场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应参加董事15人,现场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以传真进行表决的董事8人,董事周长福先生因病未参加会议,监事会成员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内容如下:
一、会议以1票回避、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副董事长王利先生因与本议案所涉企业有关联关系而回避表决;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甘肃瑞盛?亚美特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将于2008年11月30日到期,现甘肃瑞盛?亚美特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拟申请对此笔贷款进行展期,期限一年(以银行批准的期限为准),由本公司、甘肃亚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及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公司发现《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及《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关联法人“甘肃亚盛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有误,现更正为“甘肃省亚盛农工商公司”,详细情况如下:
甘肃省亚盛农工商公司住所:甘肃省金塔县金塔镇解放路65号,法定代表人:任志国,注册资金:1,688万元,经营范围:主营元明粉、硫化碱、农副产品(不含小麦、玉米)制造、加工、销售。
本公司200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和种类未发生变化。本公司向甘肃省亚盛农工商公司销售风化硝的预计金额仍为350万元,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100%;向甘肃省亚盛农工商公司销售原盐的预计金额仍为100万元,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100%。
三、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08年11月25日接到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晴女士的书面辞呈,王晴女士因工作调动,请求辞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王晴女士的辞职并未导致本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因此王晴女士的辞职自书面辞呈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对王晴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经营和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 :亚盛集团 编号:临2008-036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甘肃瑞盛?亚美特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数量:700万元人民币
累计为其担保数量:2,200万元人民币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17,060万元人民币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甘肃瑞盛?亚美特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将于2008年11月30日到期,现甘肃瑞盛?亚美特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拟申请对此笔贷款进行展期,期限一年(以银行批准的期限为准),由本公司、甘肃亚盛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及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尚未签署。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此次担保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甘肃瑞盛?亚美特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注册资本1,250万美元,经营范围:生产、组装和销售灌溉系统及其零部件和配套设备,从事灌溉系统设计、安装、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甘肃瑞盛?亚美特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总资产19,964万元,负债总额9,008万元,其中银行贷款1,700万元,资产负债率45.12%,净资产10,956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甘肃瑞盛·亚美特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借款将会增加该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该公司进一步提高生产经营能力。该公司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一年(以银行批准的期限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17,060万元,逾期担保数量为零。
五、备查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