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的议案。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会议召开通知公告,于2008年11月27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霄燕女士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157,779,748股,占公司总股本326,069,883股的48.39%。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鉴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如下:
1、潘霄燕女士:赞成票157,779,64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
2、席国良先生:赞成票157,779,64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
3、张胜铭先生:赞成票157,779,64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
4、黄 辉先生:赞成票157,379,64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通过。
5、张志华先生:赞成票157,779,64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
6、高兵华先生:赞成票158,179,647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25%;通过。
本次董事会换届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如下:
1、叶永福先生:赞成票157,779,64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
2、李志强先生:赞成票157,779,64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
3、马元兴先生:赞成票157,779,64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通过。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的议案》
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产生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成员如下:
1、王均豪先生:赞成票158,979,64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76%;通过。
2、赵佳曾女士:赞成票157,379,64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通过。
3、裴学龙先生:赞成票157,379,64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通过。
4、印 倩女士:赞成票157,379,649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通过。
以上成员与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监事陈忆兰女士、张贤先生、张星莹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三、《关于设立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经逐项表决,同意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薪酬谢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设立四个委员会的表决情况均为:
同意157,779,648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57,779,648股,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马晓辉律师、马哲律师签字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签字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28日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8-016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9日发出书面通知,并于2008年11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霄燕女士主持,应到董事九人,参加表决董事九人,其中董事黄辉先生委托董事高兵华先生、独立董事李志强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叶永福先生进行表决。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选举潘霄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席国良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张胜铭先生、张继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胡蔚玲女士为公司财务中心经理。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陈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选的议案》。
以逐项表决的方式成立以下四个专业委员会:
1、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潘霄燕,委员叶永福、黄辉。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叶永福,委员马元兴、高兵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元兴,委员李志强、张志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志强,委员叶永福、高兵华。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通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详见同日上交所网站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详见上交所网站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详见上交所网站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通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详见上交所网站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6]92号文、江苏证监局苏证监公司字[2008]325号文等相关精神,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主要内容是关于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情况后的处理程序及问责条款,原第四十三条以下条款顺延。
增加的《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内容为: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2日之内清偿;
3、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2日内,授权董秘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董秘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0.5%-1%的经济处罚;
6、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将提交下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通过《公司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详见同日上交所网站公告)。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聘任高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审查,未发现上述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上述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1月28日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8-017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监事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七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七人,其中监事王均豪、印倩均委托监事赵佳曾,监事陈忆兰委托监事张贤表决,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选举王均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