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在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召开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638,006,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8%,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陈丽芬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 提审议案情况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75%股权的议案。(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5,013,63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改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638,006,99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的律师许成宝先生、陈晓玲女士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3、上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