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于2008 年11月28 日发布临2008-75号公告(详见2008年11月28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下简称“北海中院”) 2007年11月27日签发[(2008)北破重字第1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根据北海中院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北破重字第1号]《决定书》,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文政;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联系地址: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168 号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536000;联系电话:0779-3226343;传真:0779-3226195。
根据北海中院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北破重字第1号]公告,对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自临2008-75号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8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
二、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6和13.2.7条的规定:公司股票2008年11月28日停牌1天,自2008年12月1日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2008年12月29日起公司股票实施停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3.2.8的规定,公司将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披露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08年12月1日